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申请注销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死亡的;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