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第三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第三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十八条 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九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四十条 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 第四十一条 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 第四十三条 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第四十四条 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免费发放跨区作业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