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其他违反联合收割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