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航运企业船舶技术水平,优化船队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船舶所有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拆解的船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更新船舶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新建的船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补助标准根据所拆解的船舶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老旧运输船舶或单壳油轮拆解后新船建造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拆解船舶后不新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总吨小于…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应填写《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附表2),向拆解船舶企业所在地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 第十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表3)。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在2013年1月1日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 第十二条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一式四份)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次年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20… 第二十条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与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对于确已开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责任,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船舶行业、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 2.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3.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4.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