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更新船舶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其新建的船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
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分别一一对应计算。
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