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2015年1月31日、2015年7月31日和2016年2月29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补助资金每半年的发放情况,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