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各50%的比例分别在完成拆船和造船后分两次发放。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