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农业农村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2月8日经农业农村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种畜禽来源、品种代别、饲养规模、技术人员条件、设施设备、档案记录等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 第十条 申请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含现场评审时间)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类型、生产经营畜禽种类和品种、有效期、统一社会… 第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第十八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填报年度种畜禽存栏量、销售量及种畜禽生产性能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 第二十一条 种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标准和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2015年10月30日修订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