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种畜禽来源、品种代别、饲养规模、技术人员条件、设施设备、档案记录等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组长负责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评审专家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