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不需要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