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2015年10月30日修订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引用法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