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事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