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并予以公告: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