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变更生产经营类型;

变更生产经营畜禽种类;

变更生产经营场所;

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