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