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五条
申请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六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的程序:
第七条
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影片立项,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
第九条
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广发编字〔1999〕137号)办理。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获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应按照广电总局同意立项的剧本(梗概)拍摄电影片。
第十二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
具有属地审查职能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成立电影审查机构,建立相应的电影审查制度,对本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部分电…
第十五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九条
数字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影字〔2002〕818号)办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梗概)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广电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