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影片的审查程序:
申请单位应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申请;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自收到标准拷贝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需经修改后再次送审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申请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审查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影复审委员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