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不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送审电影片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混录双片送审
混录双片1套(如用贝塔录像带代替混录双片送审,需另报广电总局批准);
国产电影片送审报告单一式4份;
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影片英文译名报告(一般提前申报);
原著改编意见书;
联合摄制的合同书;
完成台本1套。
标准拷贝送审
标准拷贝2套(广电总局和中国电影资料馆各1套);
影片1/2录像带3套(合拍片4套)、贝塔录像带及贝塔宣传带各1套;
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被定为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音乐效果素材;
完成台本3套(民族语译制影片为4套);
相关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