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1个单位办理立项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