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立项申请报告;
不少于1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式3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3份;
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在实行属地审查的省(市、自治区),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影片剧本(梗概)的初审意见;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所报剧本(梗概)的审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