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的程序:

申请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送达《影片立项通知书》。不同意立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