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第七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2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 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八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