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