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