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