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