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