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