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