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