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住房和汽车)的贷款。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第十六条 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申请发行资本工具,并应当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构建欺诈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完善反欺诈模型与相关技术手段,有效识别欺诈行为,确保借款人身份数据与借款意愿真实有效,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确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贷款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职责边界、履职要求,按照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构建决策科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股东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东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 第二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股东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以下股东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董事会应当单独或合并设立审计、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职责,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清晰界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确保配备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符合适当分权和有效制… 第二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三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 第五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操作流程。树立良好内部控制文化,开展内控合规评价和监督,充分发挥内… 第三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明确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岗位以及相应的权限,制定合规管理政策,优化合规管理流程,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培训。 第三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资产规模、业务特色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适应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 第三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 第三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制定并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及时处置流动性风险隐患。 第三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科技系统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风险… 第三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模式相匹配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强化网络安全、业务连续性、服务外包等领域的风险防控,保障数据安全及业务系统平稳、持续运行… 第四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制定完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主动、有效防范声誉风险。 第四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强化风险管理主体责任,独立开展贷款风险审核,并自主完成贷前调查、身份验证、风险评估、贷款定价、授信审批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不得将与贷款决策… 第四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加强统一授信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审慎评估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合理确定借款人风险等级与授信方案。 第四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区分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等,确定贷款检查的方式、内容和频度,并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变化等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发现借款人违反法… 第六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根据合作内容、风险程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慎开展准入前评估,合理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第四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贷款质量… 第四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营销宣传、服务价格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适度分散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合… 第五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发现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未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务收费明显质价不符,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五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第五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开展贷前审查,运用信息科技等手段提升客户画像精准度,审慎评估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 第五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全完善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机制,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费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 第五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加强贷款品牌自主管理,规范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避免合作机构服务品牌与消费金融公司自身品牌混同,保证营销内容真实合法和符合公序良俗。 第五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其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未… 第五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第五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催收策略及合规要求,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保… 第五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对催收过程进行管理和记录,并确保记录真实、客观、完整、可追溯,相关数据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第五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持续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引导借款人诚实守信、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六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第六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管需要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衡量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 第六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有关报告、监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确保报送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六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第七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七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第七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消费金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履行… 第七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消费金融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少于”、“不低于”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