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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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