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调整业务范围;
合并或分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公司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调整业务范围;
合并或分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