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重整的消费金融公司,其重整后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行政许可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进入破产程序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