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消费金融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消费金融公司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