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章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第七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七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第七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消费金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履行… 第七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