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同业拆借;

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