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同业拆借;
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
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发行非资本类债券;
同业拆借;
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