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有权依法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六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第六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管需要对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监管评级,评级结果作为衡量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 第六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有关报告、监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确保报送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六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