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 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海洋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标准化工作,加强海洋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组织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海洋标准化工作要坚持“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服务发展”,促进海洋科技进步,满足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鼓励沿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等各方人员积极参与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从事海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应将海洋标准化工作纳入海洋发展规划、计划,并保障开展海洋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制定海洋国际标准,开展海洋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海洋标准与国外海洋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对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是国家海洋局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海洋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机关各业务司,极地考察办公室、大洋协会办公室等单位(以下简称“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和南海分局在所辖海区开展海洋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标委”)是国家海洋局海洋标准化决策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归口的非法人组织,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各分委会在海标委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领域的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海洋标准的范围和类别 第十二条 海洋标准的范围包括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和科学研究、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涵盖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管理、海岛保护与管理、海洋维权执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域综合… 第十三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海洋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当制定海洋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分为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海洋推荐性国家标准。海洋行业标准为海洋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四章 海洋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海洋标准的制定包括:标准立项、标准编制等环节。 第十六条 制定海洋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七条 海洋标准的立项包括:征集需求、申报、审核与协调、批准等环节: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 第十九条 海洋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具备转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件的,可按照相应快速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海标委和分委会分别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定期将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报分委会,分委会汇总后报海标委,海标委汇总后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1年。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或… 第五章 海洋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复审 第二十三条 海洋国家标准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发布。海洋国家标准发布后,相应的海洋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准的出版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海洋标准的复审是由管理部门组织对已发布的标准实施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 海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海洋标准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积极实施海洋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年度标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海洋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组织建立海洋标准制定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对海洋标准开展试验验证,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九条 海洋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纳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鼓励申报科技成果及标准化工作奖。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国家海洋局反映海洋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投诉、举报违反海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海洋标准化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海发〔2012〕5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