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定期将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报分委会,分委会汇总后报海标委,海标委汇总后报管理部门。

海标委组织分委会加强对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对于连续半年没有工作进展的项目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