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1年。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或分委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海洋局。

对因非客观原因未及时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海洋局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