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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海洋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海洋标准的制定包括:标准立项、标准编制等环节。 第十六条 制定海洋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七条 海洋标准的立项包括:征集需求、申报、审核与协调、批准等环节: 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包括: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环节: 第十九条 海洋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具备转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条件的,可按照相应快速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过程中有关材料,由海标委和分委会分别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应定期将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报分委会,分委会汇总后报海标委,海标委汇总后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海洋标准制修订期限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延期申请,最多延期1年。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的,起草单位可提出终止申请,经海标委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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