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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