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三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审定”修改为“确定”;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将“汇率”修改为“计征汇率”。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7. 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将“《审价办法》”修改为“《确价办法》”。 三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审定”修改为“确定”;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将“汇率”修改为“计征汇率”。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