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物品目录》),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其… 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报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二章 进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 第五条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 第六条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 第三章 出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七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出境原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八条 常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机动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 第九条 海关对常驻人员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人员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机动车辆驶至指定地点,凭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 第十条 常驻人员任期届满后,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人员或者常驻机构,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受让方的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第十一条 常驻人员转让进境监管机动车辆时,应当由受让方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以下简称《转让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和《机动车… 第十三条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 任期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在离境前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十七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7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7. 废止文件清单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