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