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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十七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7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7. 废止文件清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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