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澳大利亚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澳大利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澳大利亚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澳大利亚进行制造、加工后,在《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的材料在澳大利亚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澳大利亚原产材料。
第八条
适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上述非原产材料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该货…
第九条
货物仅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能归入原产货物:
第十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一条
适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有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并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以及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
第十二条
下列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依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对每项材料进行物理分离或者运用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所承认的库存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澳大利亚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澳大利亚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
第十五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
第十六条
原产地申报为澳大利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征税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澳大利亚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
第十七条
同一批次进口的澳大利亚原产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九条
原产地证书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其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
第二十条
海关已经依法预先作出裁定,确认原产地为澳大利亚的进口货物,如果该裁定处于有效状态,据以作出该裁定的事实和情况也没有发生变化的,则该裁定项下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的…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原则上不得涂改或者叠印。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相关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应当依次通过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二十五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向海关提交《中澳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
第二十六条
《中澳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于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原产地证书
2.
原产地声明
3.
原产资格申明
4.
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