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海关已经依法预先作出裁定,确认原产地为澳大利亚的进口货物,如果该裁定处于有效状态,据以作出该裁定的事实和情况也没有发生变化的,则该裁定项下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明适用《中澳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声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本办法附件2所列格式,并且以英文填制;
由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填写并且正确署名;
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
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