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原则上不得涂改或者叠印。

特殊情形下必须更正的,应当首先将错误信息划去,再增补更正的内容。更正内容应当由更正人员加以签注。对于原产地证书,还应当经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加以证实。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上任何未填写的空白处应当划去或者另外注明。